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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通知(川环发[2010]4号)
关于开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通知(川环发[2010]4号)
2010-03-04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川环发[
2010
]
4
号
关于开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
[2008]60
号)和《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
[2005]151
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
[2010]6
号)精神,决定在我省开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各市(州)环保局要认真学习《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按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结合本地污染减排工作实际,对辖区内“双超”、“双有”企业(“双超”指超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总量排放指标;“双有”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原料进行生产或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摸底和筛选,确定本辖区应实施审核的重点企业,尤其是涉及重金属行业企业必须纳入重点企业名单,制定好强制清洁生产工作计划,指导和帮助重点企业开展工作。
二、据实排查,按时上报
各市(州)按照国家公布的《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二批)要求认真组织开排查工作,我厅将根据情况确定
2010
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
环发
[2008]60
号
)要求,开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并以此作为核算清洁生产形成的
COD
、氨氮、
SO
2
减排量的依据。请各市(州)环保局按照要求于
2010
年
4
月
1
日前上报省环保厅(见附件)。
联系人: 省环保厅工业处
秦海鑫
电话:
028-86112547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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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拟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污染企业基本情况表.doc
二○一○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
环保
清洁生产
审核
通知
抄送:省经信委。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
年3
月4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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