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废物许可证持证企业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依据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2009第65号公告)要求,省环境保护厅决定,对全省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予以更换,现就换发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换发范围
原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和收集经营许可证。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经营许可证,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由颁证机关依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换发。
二、换发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第31号主席令);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第5号令);
(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部2009第65号公告)。
三、审核程序
(一)企业自查
2010年3月15日前,持证企业对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标准》(附件一)自查,并书面报告自查情况;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逐项说明。
(二)现场审核
2010年3月15日至3月30日,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属地环保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全省持证企业逐一审核,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标准》(附件一)逐项做出合格、整改、不合格结论。其中,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现场考核还将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部2009第65号公告)的有关要求进行。
四、换发条件
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现场审核,分别做出换发、暂缓换发、不予换发和吊销许可证决定。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换发。
(二)未完成整改要求的,暂缓换发;整改完成后,给予换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予以换发,注销许可证。
1.现有处置设施区域规划调整,不再继续适合危险废物经营的;
2.长期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居民因污染反应强烈的企业;
3.连续两年未正常生产的企业;
(四)有下列情形的,吊销许可证。
1.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2.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且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组成。分别载明,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设施地址,经营种类和年经营规模等。换发工作结束后,通过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告。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局城市处 罗道军 028-86141709
附: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标准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样式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
4、省环保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
关于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附件).doc
二○一○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危险废物 许可证换发 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3月5日印发